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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送审稿)

前 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已发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关标准,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验收等阶段的规范性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及仓储性建筑工程。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水平、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工业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提出。

本规范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本规范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南开大学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3 材料

3.1 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3 涂料

3.4 胶粘剂

3.5 处理剂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水平调查及防氡

4.3 材料选择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材料检验

5.3 施工要求

6 验收

附录A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中游离甲醛释放量环境测试舱法测定

附录B 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定

附录C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测定

附录D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附录E 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测定

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引起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

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1.0.3 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222Rn),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宿舍、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办公楼、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符合室内环境指标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宿舍、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1.2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室内空气中混入氡、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人体健康气体的现象。

2.1.3 室内空气环境指标 environmental criterion for indoor air

室内空气中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2.1.4 建筑材料环境指标environmental criterion for building material

建筑材料中有害人体健康成份的含量限值。

2.1.5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一种模拟室内环境,对建筑材料有害物释放量进行测试的设备。

2.1.6 质量厚度 mass thickness

物质的厚度与其密度的乘积,即单位面积上的质量。

2.1.7 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某种材料单位质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2.1.8 放射性等效镭比活度 equivalent radium specific activity

某种材料中镭(226Ra)的比活度( )、钍(232Th)的比活度( )、钾(40K) 的比活度( )。 2.1.9 平衡等效氡浓度 equivalent equilibrium radon consistence

与实际存在的短寿命氡子体处于放射性平衡的氡浓度。

注:环境中平衡等效氡浓度总是小于实际存在的氡浓度。

2.1.10 平衡因子 equivalent factor

空气中平衡等效氡浓度与实际存在的氡浓度之比。

注:环境中平衡因子一般不会大于0.5。

2.1.11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木质及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胶合板、纤维板或刨花板等板材。

2.1.12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各种装饰材料面层的板材。

2.1.13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1.14 水性胶粘剂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15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或防虫等性能的液体。

2.1.16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1.17 溶剂型胶粘剂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18 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等建筑装修材料释放甲醛的量。

2.1.1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

指可参加气相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2.1.20 免除挥发性化合物 exempt volatile compound

指不参加气相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2.1.2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TVOC)

指建筑材料中或由建筑材料挥发到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集合。

2.2 符 号

fi——第i种饰面材料在饰面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材料厚度、密度相近的情况下,可按各种材料的使用面积简化计算);

ARai——第i种材料的226Ra比活度,Bq/kg;

AThi——第i种材料的232Th比活度,Bq/kg;

AKi———第i种材料的40K比活度,Bq/kg;

——标样中i组分的质量, g;

——标样中i组分的峰面积;

%——卤代烃含量,%(m/m);

——标样中卤代烃的响应因子;

——测试的试样中卤代烃的峰面积;

——内标物的质量,g;

——标样中内标物的响应因子;

——内标物的峰面积;

——样品的质量,g;

——标准组份质量;

——标准组份峰面积;

——标准组份响应因子;

——样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g/L;?

NV ——非挥发性物质含量,用质量百分率表示;

——内标校准混合物的质量,g;

——校准混合物中化合物i的质量,g;

——化合物i的峰面积;

——每克样品中化合物i的质量 ,g;

——化合物i的响应因子;

——化合物i的峰面积;

——每克样品中水的质量,g;

——每克样品中免除化合物的质量,g;

——样品在23℃的密度, g/L;

——水在23℃的密度(取0,997537g/mL);

——免除化合物i的密度,g/L;

F——样品中游离甲醛含量,g/kg;

C——从标准曲线上查得甲醛量,μg;

——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分含量,μg/m3;

——空白中i组分的量,μg;

V——采样空气体积,l;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份的含量,μg/m3;

p——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 kPa;

t——采样时采样点的温度,℃。

3 材料

3.1 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瓦、水泥、墙砖、地砖、马赛克、陶瓷、玻璃及其各种制品,如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应检验放射性指标,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放射性环境指标等级分类

等级分类 放射性环境指标

A 类 镭(226Ra)比活度≤200 Bq/kg放射性等效镭比活度≤370 Bq/kg

B 类 镭(226Ra)比活度≤200 Bq/kg放射性等效镭比活度≤740 Bq/kg

C 类 镭(226Ra)比活度>200 Bq/kg放射性等效镭比活度>740 Bq/kg

3.1.2 对于空心率大于25%或质量厚度小于8g/cm2的空心建筑材料制品,符合下式时,等同A类材料使用。

3.1.3 放射性环境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GB11743《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和GB11713《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 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规范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释放量或甲醛含量。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时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时,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

表3.2.1-1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释放量

环境指标等级 环境测试舱法甲醛释放量(mg/m3)

A ≤0.12

B ≤1.20

表3.2.1-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

环境指标等级 “穿孔法”甲醛含量(mg/100g,干材料)

A ≤9.0

B ≤40.0

3.2.2 环境测试舱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穿孔法”应符合现行标准GB/T17657《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3.3 涂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内墙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内墙用水性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指标

VOC (g/L) ≤250

游离甲醛 (g/kg) ≤0.1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测定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TVOC (g/L) 苯 (g/L)

醇酸清漆 ≤560 ≤10

醇酸调和漆 ≤500 ≤10

醇酸磁漆 ≤580 ≤10

硝基清漆 ≤660 ≤10

聚酯聚氨酯木器漆 ≤550 ≤10

酚醛清漆 ≤500 ≤10

酚醛磁漆 ≤360 ≤10

酚醛防锈漆 ≤230 ≤10

3.3.3 聚酯聚氨酯木器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应不大于20g/L,测定方法应符合HG/T3608《聚酯聚氨酯木器漆》的规定。

3.3.4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3.5 涂料中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GB/T17474《烃类溶剂中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的规定。

3.3.6 涂料中游离甲醛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4 胶粘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107胶) 白乳胶 塑料地板胶粘剂 瓷砖胶粘剂

VOC(g/L) ≤50 ≤50 ≤250 ≤250

游离甲醛(g/kg) ≤5.0 ≤0.5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氯丁橡胶胶粘剂 聚氨酯胶粘剂 环氧树脂胶粘剂

TVOC(g/L) ≤800 ≤500 ≤200

苯(g/L) ≤10

3.4.3 聚氨酯胶粘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应不大于20g/L,测定方法应符合HG/T3608《聚酯聚氨酯木器漆》的规定。

3.4.4 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4.5 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GB/T17474《烃类溶剂中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的规定。

3.4.6 胶粘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5 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防虫剂等处理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阻燃剂 防水剂 防腐剂 防虫剂

VOC (g/L) ≤250 ≤250 ≤250 ≤250

游离甲醛 (g/kg) ≤0.5

3.5.2 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5.3 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对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场地的地表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和土壤氡浓度水平测定。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氡浓度水平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1.2 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用途及本规范规定的环境指标等级要求确定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应有环境指标检测报告。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GBJ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JGJ3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4.1.4 民用建筑工程装修设计,当达不到通风要求时,应增加辅助通风措施,并应符合本节第4.1.3条的规定。

4.1.5 当民用建筑工程装修设计将大开间分割成小开间时,每一小开间均应分别进行通风计算,并且应符合本节第4.1.3条的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应提供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情况。

4.2.2 当工程地点有地质构造断裂时,应根据地质构造断裂的走向、深度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确定防氡措施。

4.2.3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边地区土壤中氡浓度5倍及以上,10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应对基础采用防氡处理。防氡处理措施应符合现行标准GBJ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

4.2.4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边地区土壤中氡浓度10倍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3条采取防氡措施外,尚应按照现行标准GB/T 17785《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5 工程地点周边地区的土壤中氡浓度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分布图,选择地质构造断裂的走向为轴线,在两侧非地质构造断裂处布点,布点数量每侧不能少于2个,取各监测点监测的结果算术平均值作为周边地区土壤氡浓度水平。

4.3 材料选择

4.3.1 民用建筑工程中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类及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应采用A类建筑材料和空心率大于25%或质量厚度小于8g/cm2的B类建筑材料;

2 当其它B类建筑材料与A类建筑材料或质量厚度不小于8g/cm2的B类建筑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3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得采用C类建筑材料。

4.3.2 民用建筑工程中天然石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I类民用建筑工程和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非饰面材料应采用A类天然石材;

I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内饰面可采用A类或B类天然石材;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得采用C类天然石材。

4.3.3 民用建筑装修工程中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I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应采用A级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II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宜采用A级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B级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分应进行表面覆盖处理。

4.3.4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处理剂,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4.3.5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107、803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多彩内墙涂料。

4.3.6 壁纸粘贴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107胶)。

4.3.7 室内粘合木结构的甲醛释放量或甲醛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A级的规定。

4.3.8 室内用壁布、地毯、帷幕等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A级的规定。

4.3.9 室内用木地板及其它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0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用的混凝土外加剂、阻燃剂不得含有可挥发氨气的成份。

4.3.11 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室内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宜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保温、隔热、吸声材料。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进场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5.1.2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3 凡属于以下情况者,宜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样板间测试。

1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同一装修设计方案在20套(间)以上者;

2 I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同一装修设计方案在40套(间)以上者。

5.1.4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当测试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非金属无机材料应检查环境指标检验报告,其放射性环境指标等级分类及放射性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5.2.2 当非金属无机材料中的天然花岗岩石材作为室内饰面材料且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进行放射性环境指标的复验,抽样数量不应小于一组。

5.2.3 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检查环境指标的检验报告,其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释放量或甲醛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当使用面积大于500m2时,应进行复验,抽样数量不少于一组。

5.2.4 室内用涂料、胶粘剂、处理剂均应分别检查其环境指标检验报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5.2.5 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的环境指标检验报告中项目不全或有疑点时,应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对采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筑,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GBJ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民用建筑工程回填土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不得高于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

5.3.3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包括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时,严禁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严禁在室内用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6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7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A级外,应对断面及边缘进行密封处理。

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完工7天后,应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进行验收。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及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调查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2 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4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记录(未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种类、环境指标等级、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指标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指标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100 ≤200

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1:表中氡系指氡平衡当量浓度,等于氡浓度现场测定值和平衡因子(取0.5)的乘积;

注2:表中各指标均应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

6.0.5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验收时,应进行现场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检测数量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 ,并不得少于3间。自然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当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合格时,抽检数量减半。

6.0.6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现场检测,当房间面积<50m2时,设1个检测点;当房间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当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检测点应距离内墙壁0.5~1m、高度0.8~1.5m处均匀分布。检测点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7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现场检测,应在房间对外门窗和通风系统关闭24 h以上,并且现场检测不应在5级以上的大风天气条件下进行。

6.0.8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9 当室内环境指标测定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再次验收时,抽查数量应增加一倍,验收合格,可定为合格工程。不合格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A.0.1 环境测试舱的容积应为1 ~40m3。

A.0.2 环境测试舱的内壁材料应由化学惰性材料建造,无吸附性,例如不锈钢、铝(磨光或抛光)、玻璃、PVC塑料、PMMA塑料等材料。

A.0.3 环境测试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应为 23±1οC;

2 相对湿度应为 45±5%;

3 空气交换率应为1次/h,误差±5%;

4 被测样品表面附近空气流速 0.1~0.3m/s;

5 被测样品表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应为1 (m2/m3 );

6 舱内空气甲醛本底值即测定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游离甲醛释放量前,测试舱内洁净空气中甲醛含量应≤0.006mg/m3;

7 空气泄漏率≤0.001×测试舱容积m3/min。

A.0.4 测试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测试舱的采样口采集舱内空气后,可按现行标准GB/T18204.26《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测定舱内甲醛含量。

2 除直接用整块板材进行测试外,其它用于测试的板材均应进行边沿密封处理,以保证所测试的甲醛释放量来自板材表面,而非板材的边沿部分。

3 应将被测板材垂直放在测试舱的中心位置,块与块之间距离不小于20cm,并与气流方向平行。每天采样不少于两次,每次之间应相隔3h以上。

4 当后—天的测试甲醛浓度比前—天降低的量小于5%时,可认为板材的甲醛释放进入平衡状态,取倒数后—天所得的甲醛浓度的平均值为甲醛释放量测定值。如果10天内达不到平衡状态,应继续进行。如果测试第28天仍然达不到平衡状态,可结束测试,取倒数后—天所得的甲醛浓度的平均值为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附录B 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定

B.1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定

B.1.1 应分别测定样品不挥发物质、水含量及免除溶剂的含量,然后计算样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

B.1.2 不挥发物质含量,可按现行标准GB/T6751《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B.1.3 水分测定

1用气相色谱法测定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水含量,可按现行标准GB/T1751《稀释剂、防潮剂水分测定法》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2当样品不含醛类和某些金属氧化物时,应用卡尔?费休法测定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水含量,可按现行标准GB/T11146《原油水含量测定法—卡尔?费休法》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取样量应根据表B.1.3提供的参数进行选择。

表B.1.3 不同水含量样品的参考取样量

估计水含量(%,m/m) 参考取样量(g)

0~11~33~1010~3030~70>70 5.02.0~5.01.0~2.0 4~1.00. 1~0.40.1

B.1.4 免除溶剂的测定

1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二氯甲烷、1,1,1-二氯乙烷的含量宜用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进行测定。

1) 仪器

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或热导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色谱预柱——柱长100mm,外径3.2mm的不锈钢柱,填装玻璃棉;

色谱柱——柱长1.22m,外径3.2mm的不锈钢柱,填装80~100目的高分子多孔微球的不锈钢柱,柱温:程序升温,初始温度100℃,升速8℃/min,终止温度230℃;

微量注射器——5μL、10μL;

密封瓶(可用隔膜密封)——25mL。

2) 试剂

二甲基甲酰胺(DMF)——分析纯;

正丙醇——色谱纯;

载气——氦气;

1-1-1三氯乙烷——分析纯;

二氯甲烷——分析纯。

3) 标准样品测定

应称取约16g DMF(精准到1.0mg),置于一个可用隔膜密封的瓶子中,然后加入2.0g 1-1-1三氯乙烷、2.0g正丙醇及2.0g二氯甲烷,应取标准样品1μL进样。

4) 样品测定

应先将样品摇匀,然后从容器中间取样,称取约16g DMF(精准到1.0mg)和5.0g试样置于一个可用隔膜密封的瓶子中,加2.0g正丙醇, 将其密闭, 摇动瓶子, 使其沉淀, 用速率为1000r/min的离心机离心5min,当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时,样品应稀释到小于1000ppm, 吸取上清液1μL进样。当样品中组分未知时,应选择不同类型色谱柱,确定是否有异丙醇或卤代烃的干扰峰存在。当有正丙醇干扰时,宜选用其它醇类、酯类、烃类作内标物。

5)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卤代烃含量:

(B.1.4-1)

式中 ——i组分的响应因子;

——标样中i组分的重量, g;

——标样中i组分的峰面积。

(B.1.4-2)

式中 %——卤代烃含量,%(m/m);

——标样中卤代烃的响应因子;

——测试的试样中卤代烃的峰面积;

——加到试样中内标物的质量,g;

——标样中内标物的响应因子;

——测试的溶液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样品的质量,g。

2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丙酮、对氯三氟甲苯、醋酸甲酯、醋酸丁酯的含量宜采用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进行测定。

1) 仪器

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或热导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色谱柱——毛细管柱长25~60m ,内径0.25mm,0.25~1.00mm的膜厚(5%苯基和95%二甲基硅氧烷)或任何可达到分离效果的色谱柱;

2)试剂

四氢呋喃(THF);

环已醇;

丙酮(色谱纯);

对氯三氟甲苯(>98%);

醋酸甲酯(>99%);

醋酸丁酯(>99%);

高纯水;

氦气(≥99.9995%);

氢气(≥99.9995%)。

3) 色谱条件

检测器温度——250℃ ;

汽化室温度——200℃(对热不稳定化合物,可低一些);

炉初温度——40℃ 保持5min;

程序1——4℃ /min,5min到60℃ ;

程序2——20℃ /min,8min到220℃ ,保持2min;

进样体积——1μl。

4) 相对响应因子测定

应用环已醇或其它合适的化合物作为内标:称取内标及待测组分标准品约0.02g ,精准到0.1mg,置于5mL容量瓶中,用THF稀释至刻度(若有必要可进一步稀释到较低浓度),应进样1μL ,记录峰面积。并应按下式计算各组分响应因子:

(B.1.4-3)

式中 ——标准组分响应因子;

——内标物质量;

——标准组分质量;

——标准组分峰面积;

——内标物峰面积。

5) 样品测定

应称取样品适量,精准到0.1mg,用THF或THF:水(1:1)的溶液,将待测物浓度稀释至约1%,对难溶或有色素沉着的样品应离心分离,取上清液进样1μL ,记录峰面积。

6) 计算

应按下式计算各组分的含量:

(B.1.4-4)

式中 各组分峰面积;

——内标峰面积;

——加入样品中内标物质量;

——样品质量;

——标准组份响应因子。

B.1.5 密度测定应符合现行标准GB6750《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的规定。

B.1.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定

1 当VOC含量大于15%时,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VOC含量:

(B.1.6-1)

式中 ——样品中VOC含量,g/L;

NV ——非挥发性物质含量,用质量百分率表示;

——水含量 ,用质量百分率表示;

——免除化合物i的含量,以质量百分率表示;

——测试样品在23℃的密度, g/L;

——水在23℃的密度, g/ l (0,997537g/mL);

——免除化合物i的密度,g/L;

1000——转换因子。

2 当VOC含量不大于15%时,宜采用气相色谱法。

1) 仪器

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带样品分流的热进样系统;

烤箱——温度40~300℃之间,精度±1℃;

毛细管柱——直径0.32mm,涂覆聚二甲基硅氧烷或聚乙二醇;

注射器——1μL。

2) 试剂

内标物——异丁醇(色谱纯);

基准物(色谱纯);

稀释剂——甲醇或四氢呋喃(色谱纯);

载气——氦气(99.996%,v/v);

检测气体——氢(99.999%,v/v);

辅助气体——氮气或氦气(99.996%,v/v)。

3) 水溶性样品的热进样气相色谱条件

进样温度——250℃;

分流比——1︰40;

进样体积——0.5 μL, 自动进样;

炉温控制——70℃初始温度,持续3 min,以10℃/min速度加热,

200℃终止温度,持续15min;

检测器温度——260℃;

载气——氦;

柱进口压—— 100 kPa;

色谱柱——长25m,内径 0.2 mm,内涂覆聚乙二醇,膜厚 0.2 μm。

4) 注射一定量的校准混合物到气相色谱,应按下式计算响应因子:

(B.1.6-2)

式中 —— 化合物i的响应因子;

——内标校准混合物的质量g;

——校准混合物中化合物i的质量,g;

——内标峰面积;

——化合物i的峰面积。

注:对非识别峰,响应因子宜估计为1.0。

5) 样品准备

应称取1~3g样品和相同数量级的内标物,精准到0.1mg,置于样品瓶中,用一定体积的稀释剂稀释样品,定容。对杂质及不溶物用离心机去除,注射0.1 ~ 1.0μL测试样品进入气相色谱,记录色谱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各化合物的量:

(B.1.6-3)

式中 ——每克样品中化合物i的质量 ,g;

——化合物i的响应因子;

——化合物i的峰面积;

——内标物峰面积;

——样品中内标物的质量,g;

——样品的质量,g 。

6) 计算

应按下式计算产品中VOC含量,g/L:

(B.1.6-4)

式中 ——样品中VOC含量,g/L;

——每克样品中化合物i的质量 ,g;

——每克样品中水的质量,g;

——每克样品中免除化合物的质量,g;

——样品在23℃的密度, g/L;

——水在23℃的密度, g/L (0,997537g/ml);

——免除化合物i的密度,g/L;

1000——转换因子。

B.2 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测定

应按GB/T6751《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测定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按GB6750《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测定溶剂型涂料、胶粘剂的密度,并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

(B.2-1)

式中 ——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g/L;

——加热前样品质量,g;

——加热后样品质量,g;

——样品密度,g/mL。

附录C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测定

C.0.1 水溶性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及其他水溶性缩醛类胶粘剂中游离甲醛含量测定应符合JC/T438《水溶性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的规定。

C.0.2 水性涂料、白乳胶、塑料地板胶粘剂、瓷砖胶粘剂等游离甲醛测定

1 应称取样品约20g,精准到0.1mg,置于500mL蒸馏瓶中,加入20%磷酸4mL,于蒸汽蒸馏装置中加热蒸馏,收集馏出液置于250mL容量瓶中,冷却后加水稀释至刻度。

1)样品中游离甲醛测定——乙酰丙酮比色

应准确吸取每毫升相当于1μg的甲醛标准溶液0.0、0.5、1.0、2.0、3.0和4.0mL,分别移入25mL比色管中,加水至总体积10mL。以下操作应按照样品测定步骤进行,测得吸收度并绘制标准曲线。

应吸取蒸出液10mL,移入25mL比色管中,加入2mL乙酰丙酮溶液,摇匀,在沸水浴中加热3min,取出冷却,于分光光度计波长435nm处测定吸收度,并从标准曲线中查出甲醛量。

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游离甲醛的含量:

(C.0.2)

式中 F——样品中游离甲醛含量,g/kg;

C——从标准曲线上查得甲醛量(μg);

W——样品质量(g);

0.025——换算系数。

2)样品中游离甲醛的测定—亚硫酸钠滴定

应吸取馏出液10mL,按JC/T438《水溶性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提供的方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附录D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D.0.1 测量土壤中氡浓度应采用瞬时测量或累积测量的方法测定。

瞬时测量指采集土壤间隙中的空气样品,然后使用硫化锌闪烁室法、静电扩散法或者静电计法等方法测量土壤空气中的氡浓度,测量采用的探测器主要有金箔静电计、静电计电离室、硫化锌闪烁室和金硅面垒探测器等。

累积测量指将探测器埋入地下一段时间,使用径迹蚀刻法、热释光法、活性炭吸附法、活性炭浓缩法以及α聚集器法等方法测量埋入地下规定时间内土壤中氡的平均浓度。

D.0.2 测量区域范围应与工程地质勘察范围相同。

D.0.3 在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内布点时,应以地下断裂走向为方向,间距20m作网格,以各网格点为测试点(当遇较大石块时,可偏离2m)。工程地质勘察范围较小时,布点数应不少于4个,布点位置应尽可能覆盖基础工程范围。

D.0.4 在每个测试点,应用钢钎打孔,孔直径约2~3㎝,孔深应在70~80cm。

D.0.5 成孔后,应使用特制的、头部有进气孔的取样器(空心钢钎,直径约2~3㎝)插入打好的孔中(注意取样器在靠近地表处要进行密闭,避免大气渗入孔中),用抽气筒或者双链球抽气,抽气次数和孔径的深度、直径、取样管的长度等因素有关,抽气次数应保证能够将采样管道内原有的空气完全排出,确保在采样器内的气体是土壤中的空气;并应通过一系列不同抽气次数的实验,用仪器确定稳定时的抽气次数,为尤佳抽气次数。样品采集后,应按GB/T 14582《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或GB/T 16147《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D.0.6 取样测试时间宜在8:00~18:00时进行。不应在雨天测试。如果遇到下雨天,测试时间应在雨后24h后进行。

D.0.7 工程地点以外对照点的地表土壤中氡浓度测定应与工程地点的地表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相同。

D.0.8 现场测试应记录以下内容:测试点布设图、成孔点土壤情况(壤土、沙土、泥土、现场地表状况描述、到取样测试时为止24h内气象状况等)。

D.0.9 地表土壤中氡浓度测试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取样测试过程描述、测试方法、工程现场土壤中氡浓度和对照点土壤中氡浓度测试结果。

附录E 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测定

E.1室内空气中氡浓度的测定

E.1.1 室内空气中氡浓度的测定方法应任选闪烁瓶法、径迹蚀刻法、活性炭盒法、双滤膜法和气球法进行。

E.1.2 室内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应符合GB/T 16147《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的规定。

E.1.3 室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测定的径迹蚀刻法、活性炭盒法、双滤膜法和气球法应符合GB/T 14582《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的规定。

E.2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测定

E.2.1 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测定方法应任选三乙醇胺分光光度法、酚试剂分光光度法和仪器现场测定法进行。

E.2.2 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三乙醇胺分光光度测定方法应符合GB/T 16129《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E.2.3 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酚试剂分光光度测定方法应符合GB/T 18204.26《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的规定。

E.2.3 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仪器现场测定方法应采用测定范围0.01~3.00mg/m3、精度±0.01mg/m3,计量鉴定合格的仪器,按本规范第6.0.5~6.0.5条的规定测定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

E.3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测定

E.3.1 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测定方法应符合GB/T 11737《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的规定。E.3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E.4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测定

E.4.1 室内空气中氨浓度的测定方法应符合GB/T 18204.25《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中“靛酚蓝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E.5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的测定

E.5.1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的测定方法应任选气相色谱法和仪器现场测定法进行。

E.5.2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

热解吸装置;

注射器——10μL;

采样泵;

皂膜流量计;

配氢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毛细管柱——50m,内径0.22mm石英柱,用二甲基硅氧烷镀膜1~5μm厚,程序升温50~250℃,升温速度5℃/min,初始温度50℃保持10min,分流比为1:1到20:1。

2 试剂和材料

Tenax-TA吸收管;

各待测组份标准品。

3 采样

应在采样地点打开吸收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以0.5 L/min的速度,抽取10 L空气。采样后,应将吸收管的两端套上塑料帽,并记录采样时的温度和大气压。

4 所采空气样品的测定

1)解吸条件

温度——200℃;

时间——10min;

流速——40mL/min;

载气——氦气。

2)应制备约0.01、0.1、1.0、10 mg/mL标准溶液系列。

3)应通过热解析和气相色谱分析每个标准溶液,记录峰面积,并以峰面积的对数为横坐标,以对应组分的对数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图。

4)所采室内空气样品和所采室外空气空白样品同法测定,记录峰面积并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中各组份的量。

注:采集室外空气空白样品,应与采集室内空气样品同时进行,地点宜选择在室外上风口处。

5 计算

1)应按下式计算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含量:

(E.5.2-1)

式中 ——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分含量,μg/m3;

——被测样品中i组分的量,μg;

——空白样品中i组分的量,μg;

V——采样空气体积,L。

2)应按下式将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含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含量:

(E.5.2-2)

式中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份的含量,μg/m3;

p——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 kPa;

t——采样时采样点的温度,℃。

3 应按下式计算所采空所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

(E.5.3-3)

式中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

注: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用前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至低。

E.5.3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的仪器现场测定方法应采用测定范围0.01~3.00mg/m3、精度±0.01mg/m3,计量鉴定合格的仪器,按本规范第6.0.5~6.0.5条的规定测定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

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F.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F.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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